仓单质押的效力有哪些
导读:
仓单质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质权保全权和质权实行权两个方面。
1.质权保全权是指当仓单设质后,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而使仓储物有所损失,这可能会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2.质权实行权是仓单质押效力的另一重要方面。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
质权保全权的行使是仓单质押效力的重要体现。
1.当仓单设质后,质权人依法占有仓单,并有权向仓储物的保管人请求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保管人不得拒绝,并且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
2.这一规定确保了质权人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仓储物的损失问题,从而保障其质权的实现。
3.如果质权人发现仓储物有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提前实现质权。这
1.在担保债权到期而未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实现其质权。这是到期债权不能获如期清偿的救济措施,也是实现质押担保目的的重要手段。
2.在仓单中,质权实行权包括两项
(1)仓储物的变价权,即质权人有权将仓储物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仓储物的变价款中受偿。
这些权利保障了质权人在债权未能如期清偿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了解仓单质押的效力了吗?对于质权保全权和质权实行权,你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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