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导读:
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法律给予了明确的保障。
1.对于妇女的权益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这体现了对妇女特殊生理机能的尊重和保护。
2.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从而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我国法律还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确保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妇女权益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2.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如该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
3.对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国家还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以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加强儿童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1.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确保了儿童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2.法律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且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保障了儿童的财产权益。
4.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儿童平等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通过这些措施,我国不断加强儿童权利保护,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你是否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疑问?法律快车随时为你提供帮助,让我们一起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贡献力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