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特殊保护
导读: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多项特殊保护。
1.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六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还享有产假及护理假的权益。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如难产,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2.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在哺乳期内,女职工也享有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九条: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还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以解决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实际困难。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
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你是否了解过其他关于女职工权益的规定?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交流,一起为女性权益发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
孙某于2008年1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秘,同时负责接待等工作,1个月的试
校方为覃老师开出的调岗通知书。覃老师昨天上午在学校门口坐了3个多小时。校方称调岗是为照顾孕妇,离职是因旷工律师称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孕妇产妇权利女教师怀孕了就不能正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