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时效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导读:
我国法律对遗失物的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
1.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一旦该期间届满,权利即当然消灭。
2.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遗失物须为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其价值不会受到影响的物品。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
2.遗失物须无人占有。
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
3.遗失物须非无主物。
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即物品并非因为所有人主动放弃占有而成为无主物,而是因为疏忽或自然原因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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