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特征有哪些
导读: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即留置权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以及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
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这种不可分性体现在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同时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留置权还具有从属性,即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
4.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占有的财产有牵连关系等。
5.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或者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者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那么留置权将不能成立。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
1.当满足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以及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
2.留置权人享有对留置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留置权的物权性质。
3.留置权的物权性质使得留置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的核心效力,也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之一。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即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没有主债权就没有留置权。
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当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留置权人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种从属性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留置权与其他物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同时,留置权的从属性也体现了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手段的目的,即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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