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包括哪项
导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社会公共设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的核心重要问题,它涵盖了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意味着,共有部分不包括社会公共设施,而是专指建筑物内部和附属的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的范围涵盖了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这些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2.绿地;
3.其他公共场所;
4.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这些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无论是通过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等方式,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都会一并转让。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开发商可能采用分期分批的建设审批方式,这可能导致共有部分的原始规划在后期产生较大改变,从而影响到共有部分的范围。
1.根据我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物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2.这意味着,房产开发商是共有部分申请初始登记的主体。在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审查,以确保共有部分的权益得到保护。
3.这些材料包括共有部分的类型、具体用途、面积大小、所在位置、权利归属等证明文件。
4.通过强调对共有部分登记的重视,可以确保在该建筑区划内接下来的开发建设与预售中规划一致,从而保护业主的共有权。
5.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是共有部分的权益保护。业主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范围,并在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共有部分登记程序的监管,确保共有部分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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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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