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怎样的
导读:
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主要依据抵押合同的登记情况和债权比例来确定。
1.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生效,那么清偿顺序将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顺序相同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若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则视为顺序相同。
3.若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抵押物连续登记,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4.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对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抵押合同,清偿顺序则按照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若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其优先顺序受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影响。
1.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经法定登记,那么抵押权人将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如果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再设定抵押权。如果当事人同意在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那么质权的效力将优于抵押权。
3.当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将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由于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因此该抵押无效。
4.当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如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将优先于抵押权。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2.如果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当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将免除担保责任,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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