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及特征
导读:
保险合同成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这一过程体现了双方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意味着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而保险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支付保险费后,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经济利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赔付责任。这种不确定性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就保险条款的内容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因此,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法律地位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特征的法律依据。
2.第十条则直接定义了保险合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并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身份进行了明确。
3.第十四条则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体现了保险合同射幸和附和特征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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