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付的方式
导读:
1.不动产的交付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习惯交付和转移占有交付是常见的两种方式。
2.习惯交付通常表现为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等形式。
3.对于土地的交付,习惯交付则可能包括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转移占有交付是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它指的是占有人通过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给他人,受让人因此取得占有。
这种交付方式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有明确规定,即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移占有具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表示和将占有物交付给受让人两个特征。然而,尽管转移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但因为没有进行登记,所以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登记才有物权效力的原则。
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公示能够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避免财产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对于不动产的交付,依法进行登记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交付方式包括习惯交付、转移占有交付和登记交付。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交付,以确保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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