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同住人的区别
导读:
居住权与同住人的区别在于权利的性质和来源。
1.同住人通常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种权利往往是基于居住的事实而产生的。
2.居住权则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1.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
2.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3.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
5.同时,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
1.居住权的范围限定主要涉及到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2.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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