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归谁
导读:
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种因素。
1.一般来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可以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不能简单地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2.车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也是影响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已经占有并使用车辆,只要未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
车辆所有权的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种约定可以有效地保护出卖人的权益,防止买受人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约定通常在买卖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出现。
例如,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之前,车辆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以要求收回车辆,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
在车辆所有权的问题上,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生产与收益: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同时,收取孳息也是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2.征收: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前提下取得财产所有权。
3.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
(3)加工则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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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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