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质权需要登记
导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并办理质权登记。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权利;
2.债券、存款单等证券权利;
3.仓单、提单等提货权利;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投资权利;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等债权权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不同的财产权利质权类型,当事人需要向相应的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具体如下: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执行权利质权登记时,当事人需要向相应的部门提交书面合同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具体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书面合同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2.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3.当事人在登记手续完成后,取得相应的权利质权证书。
在了解权利质权登记的相关知识后,你是否对如何设立权利质权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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