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是属于什么权利
导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权利、一种延期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能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例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雇佣等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实体效力
若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则无须当事人主张,即足以排除履行迟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者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时,不构成违约。
若一方当事人有意使他方陷于违约,则必须依合同本旨提出履行,否则他方当事人不构成违约。
2.程序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一时阻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上,如果当事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不得依职权审查。在被告没有行使同时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履行。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即附条件的给付判决。
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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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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