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都是什么区别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都是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8 17:03:11 人浏览

导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以及涉外合同之外,大多数合同都为非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都是什么区别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就是要式合同,例如法律规定的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是要式合同;

  2.既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

  二、要式合同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三、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是: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