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完是否还可以违约
导读: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完不可以违约。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随意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明确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语言模糊不清,引起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议。
2.注意合同履行期限,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超期履行或未履行,产生违约责任。
3.谨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对相对方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减少交易风险和合同纠纷的可能。
4.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制度,避免因法律规定不当而产生的风险。
法律快车提醒您,居间合同的特征如下: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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