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导读: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如下:
1.区别是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可以合并审理,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2.联系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都在两人以上。
法律快车提醒您,必要的共同诉讼常见情形有:
1.涉及共有财产,如多人共有财产的确权。分割纠纷以及因共有财产权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全体共有人均应参加诉讼。
2.涉及个人合伙。三人以上的个人合伙(包括人伙、退伙、散伙)纠纷以及合伙人因合伙经营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3.涉及代理关系。凡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应将代理双方列为共同诉讼人。
4.涉及担保关系。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来履行义务,债权人生张权利的,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或仅起诉保证人,且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的除外)。
5.涉及承发包关系。债权人请求偿还承发包期间的欠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成为共同被告。
6.涉及多人继承。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争遗产所形成的纠纷,全体继承人均应参加诉讼。
7.涉及共同赡养、扶养、托养和收养。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应由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
1.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诉权。
2.必须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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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都在两人以上。区别是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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