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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3 18:59:11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的权利;获得各项劳动保护条件和待遇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而设立的。

  一、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具体包括:

  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的权利;

  3.获得各项劳动保护条件和待遇的权利(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女职工、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等。

  二、单位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单位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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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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