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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5-28 14:30:21 人浏览

导读: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一般是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往往会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总预留的比例是不能够高于总工程价款的3%的。

  一、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3%。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干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工程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法律快车提醒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损失赔偿。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 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的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款损失的界定应按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程的利润计算得出,但必须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在报价时,写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单项的利润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时计算其利润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我国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有哪些方面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时,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首先需要政府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是最基本的约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还要建立一种约束机制——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可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程监理企业首先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企业介入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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