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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20 09:01:57 人浏览

导读:

合同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况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一、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经济能力的具体表现,是履约能力的具体体现。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对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合同履行有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性质、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同的签订目的。

  5.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导致造成失去公平的后果。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没有债务人完成债务的行为,就不会有债权人达到成立合同目的的结果。因此合同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乃是将合同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乃是债务人约定给付使债权人获得满足,获得给付结果。

  在许多情况下,如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劳动合同等,其履行不单指最后的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及其结果的总和。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履行这一特征的法律意义在于:

  1.它能使当事人自合同成立生效之时起,就关注自己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概况,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2.它能使当事人尽早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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