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哪些方面
导读: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的方面: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具备的条件意思是: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
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
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那么你知道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
[案情]2004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大陆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