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抵销权属于抗辩权吗
导读:
合同履行中的抵销权不属于抗辩权,属于形成权。抵消可以构成永久性抗辩,是说抵消以后可以以此对请求权新娘工程抗辩。抵消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限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且符合形成权的两条规则,因此抵消权属于形成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确实存在有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此抵销行为的目的是旨在消灭其中一方的债权,但是另一方的债权也不是会没有原因就进行消灭。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清偿、提存等方式来消灭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其抵销所采用的的方式,一般是要以能够与对方的债权相抵的一系列方式来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着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这是其抵销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其中的主动债权是接受转让得来的,也是应该要属于可用来作为抵销的债权的。
2.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如果其主动地债权没有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能拿来抵销的。而对于被动债权来说,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履行期则有所不同,与还没有达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时,可以是作为主动债权方已经放弃了履行期相应的利益,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限,也是应该属于可抵销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对方能够取得抗辩权而已。
3.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是可以用于抵销的,而特定的物品是不适合用来抵销的。
4.被动的债权是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之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一部分的被动债权是不应该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之内的,比如赡养费和抚养费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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