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怎样的
导读: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如下: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重合同当事人债务履行顺序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分为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
2.过错是否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即主观过错。不安抗辩权的建立不需要对方的主观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签订合同后明显减少,导致难以对待付款的危险;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履行一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在预期的违约中,违约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4.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预期不履行合同的对方;
5.法律救济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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