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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该去什么地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5-03 12:25:17 人浏览

导读:

工伤认定应该去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包括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一、工伤认定应该去什么地方

  工伤认定应该去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二、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三、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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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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