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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合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2-13 11:35:49 人浏览

导读: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合理的,用人单位是需要为员工购买保险的,如果没有购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应注意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工作时间的受限等。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合理吗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合理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应注意什么

  1.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松散、灵活的特点,且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意义并不大,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初衷。

  2.工作时间受限。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以周为统计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3.工资结算周期较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通常按月支付工资。

  4.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加上工作时间的限制造成工作的不连贯,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避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盲目扩大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

  三、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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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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