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详细区别
导读: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主要是,免税收入是指应纳税,但予以免除,是一种税收的优惠,而不征税是指该收入不属于征税的范围,原本就不需要纳税。而且二者的范围也不同,例如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而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关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税法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允许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从实际利润额中减除。其中,免税收入指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不征税收入指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显而易见,对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预缴所得税时是可以从利润中扣减的。但前提条件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而A公司免税和不征税收入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因此,A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的事实,属于应缴纳未缴纳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由于扣减免税和不征税收入,少缴的税款375万元(1500×25%),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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