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30 14:06:12 人浏览

导读: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得留置的;2、行纪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就可以留置委托物。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得留置的;2、行纪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就可以留置委托物。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