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本质区别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税务都是每个公司、企业甚至是个人都需要交纳的,只是交纳标准不一样。那么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本质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也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一)课征范围和课税环节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如理论界定的那样广泛。为避免营业税的一般课征性质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一般选定一个环节课征,如生产销售环节、批发环节或是零售环节。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否者生产环节课征比较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指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税率和计税方法
征收营业税时往往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除税法特别规定对某些商品和劳务免税或是实行较高税率外,营业税一般不实施行业差别税率,而是对同一行业所有的营业行为按相同的税率课税。比如金融保险行业的税率就是百分三来计。
征收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一档第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了两类,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有采用了不同的税率。
(三)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四)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一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的可替代性。正是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同根同源造就了两者的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两者的立法原则也是异曲同工,这也为两者的可替代性提供了很好的背景。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的可替代性。因为两者有差异,针对不同的征收对象课征、拥有不同的纳税人、使用不同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以及不一样的征收管理方法等等,这些都为两者的可替代性提供良好的现实土壤。作为相对应的两个税种,两者在不同的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营业税制度在发展,增值税制度也在发展,不论是税制理论上还是纳税实践中,两者就会出现交集,在这种情况下,异样的税制要素制度就可以使得两者在发展中相互借鉴、相互适应、共同发展,在统一性的前提下,差异性逐渐促成了两者的可替代性。
作为流转税最主要的两大税种,两者作用机理总的原则是统一的,与增值税一样,营业税也是在商品或劳务的流转环节征税,就这一点来说,二者具有统一性。
两种税种的立法原则也是统一的,与营业税一样,增值税也是具有财政收入功能、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市场机制作用。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征税,所筹集的财政收入是非常可观。增值税也实行差别税率并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规定,宏观调控手段十分明显。一般来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多为13%或17%,所以相对于营业税同一行业统一税率,增值税的市场调节作用更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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