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导读:
在出现需要去进行公积金处理的时候,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需要了解到公积金不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的,那么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因此,新投资者新投资的成本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一种会计准则。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转增公司资本,并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无成本地发行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现有股东股票数量增加,但持股比例仍然不变。
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的主要用途为:一是弥补亏损;二是增加资本(股本)。如: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00元、2000000元和1500000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公司注册资本扩大为5000000元,甲、乙、丙按照原出资比例分别追加投资125000元、500000元和375000元。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经批准,A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1000000元转增资本.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 1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125000
——乙 500000
——丙 375000
本例中,资本公积1000000元按原出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因此,A公司应分别按照125000元、500000元和375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中甲、乙、丙明细分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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