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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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江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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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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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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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苏州地区暑期工作冒充长期工会的后果是什么?
答暑期工会受法律保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少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限期补偿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024-05-16 11:13:05
有3位律师解答 -
问我在张家港上班公司交了公积金,可以在手机下载一个苏州公积金软件下来。在手机上提取可以吗?
答可以询问公积金主管部门
2024-02-29 08:31:08
有1位律师解答 -
问父母能强迫成年孩子做什么吗?
答请问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2023-06-13 13:31:17
有3位律师解答 -
问工人在工地休息放假时如何赔偿意外死亡
答法律分析:工人在工厂内如果死亡,工厂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具体要取决于工人的死因,不同的死因,引起的法律性质不同。总体来说,工人在工厂内死亡,在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下,工厂是需要赔偿的: 1、工人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依法应属于工伤,有权获得工亡赔偿金等赔偿 2、工人在工厂内、工作时间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有权获得工亡赔偿金等赔偿 3、另外,如果工人在工厂逗留期间,因工厂存在安全隐患,但工厂未尽到警示义务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工人意外死亡的,工厂还是应当在自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工人的死亡与工厂无关,工厂也不存在过错,那么工厂也当然没有赔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23-06-13 10:21:10
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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