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不知道有人承包的情况下(对方未设置任何提示装置)被承包人看到要求赔偿... 05-11 02:31
答 报警处理或由集体起诉解决
问 本人想起诉离婚,但是我的户籍在男方,现在能在女方原户籍所在地起诉吗? 05-03 05:03
答 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
问 两个人离婚没有孩子,钱她有,也是他挣的,我能分到吗 05-01 01:32
答 您好,收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问 您好律师,可以帮助拧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吗? 04-30 07:31
答 可以,需要详细了解情况才能写
问 你好,我买了二手货车交了%90的款但没提前没签合同可以要求退款吗? 04-25 02:33
答 你好,是否可以退款要看商品是否有问题,另外还要看合同的约定。
问 然后现在已经到要强制报废了,但是没有车辆没法办理报废,怎么办才能注消报... 02-25 21:28
答 你好,可以与交管部门沟通
问 你好我跟已婚男人生两个小孩,小孩户口在他那怎样才能转回跟我呢 02-09 11:02
答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 你好,我们单位欠了两年工资了,我们还在上班,恩是不是时间在长法律就不受... 1分钟前
答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
? 交通违章??摩托车在道路施工路上(未建立施工标志)发生翻车事故??请问... 56分钟前
答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方法流程如下:一、现场勘查;二、责任认定;三、处罚;...
? 你好,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那么一个股东的股份在拥有控股权之前应该占多... 1小时前
答对于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数额。法人...
? 你好,我转了朋友的健身卡。两年。健身房分为操作室和设备室。一年后,健身... 1小时前
答根据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 仲裁结果下来后,只针对自己不服部分上诉法院,其他不上诉,会影响仲裁结果... 1小时前
答这边是想要上诉吗还是什么
? 你好,我想问一个孩子10岁,10个月,都是男孩,10岁愿意和母亲在一起... 1小时前
答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 派出所说要理由,可是后面怎么说他们都说成年人不给改,怎么办 1小时前
答尽量协商解决为好
问 你好!我跟已婚男人生两个小孩,小孩户口都落在他那里,我要怎样才能转回我... 02-09 05:31
答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问 你好!我跟已婚男人生两个小孩户口点在他那,我要怎样才能转回我这边呢 02-08 23:09
答 各地规定不一,参见当地具体规定
问 我跟已婚男人生了两个小孩,小孩户口在他那里,要怎样才能转回跟我 02-08 23:03
答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问 我向我同学买拍,550。我付到400了。我不想要了。可以退钱吗? 02-08 00:26
答 你好,是否可以退款要看商品是否有问题,另外还要看合同的约定。
问 中国银行发消息给我说银行卡被冻结请到网点核实身份,不去行不行 01-22 09:41
答 银行卡持有人可以及时跟银行机构沟通,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采取冻结措施,比...
问 被前任骗去分期手机了,该怎么办呢 01-17 19:23
答 分期买的手机丢了怎么办,分期买的手机丢了后,应当立即报警,此外剩下的分...
问 不知道法人名字 知道店铺名字 能起诉吗? 12-20 23:42
答 你好你这边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白沙县地区
白沙县律师案例
2022-04-120次
被告一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并与被告二签订《房屋综合权益买卖合同》,与被告四签订《房屋托管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额购房款。但被告一未能依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原告交付房屋,导致原告与被告二、被告四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原告遂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提起诉讼,主张继续履行认购协议,要求被告开发商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出具购房发票,并协助原告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解除综合权益买卖合同、房屋托管合同,并主张租金损失。【李武平律师说法】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原吿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XXXXXXX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XXX公司却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购房发票,办理合同备案,交付房屋。二、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XXX公司为被告XX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XX公司没有举证证实被告XX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故应对以上租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审理结果】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琼0106民初XXXX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X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被告:XXXXX有限公司原告XX与被告海南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XXX公司)、X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XX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是否应承担向原告交房的义务;二、被告XXX公司是否应当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购房发票,并协助办理备案手续;三、《海口XXXXXXX15号楼房综合权益买卖合同》和《海口XXXXXXX楼房屋托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四、被告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是否应向原告返还装修款XXXXX元及租金损失;五、被告XX公司对以上金钱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吿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XXXXXXX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XXX公司却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XXX公司辩称由于被告XXX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无法办理交房手续,并非被告XXX公司的过错。被告XXX公司的以上辩称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告XXX公司作为《XXXXXXX楼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签订一方,其负有向原告交房的义务,且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故原告要求被告XXX公司履行交房义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XXX公司作为海口XXX的开发商,其已将海口XXX整体出售给被告XXX公司,在已实际收取了被告XXX公司支付的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理应按合同约定与被告XXX公司指定的对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购房发票,并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海口XXX楼房综合权益买卖合同》及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海口XXXXXXX楼房屋托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XXX公司在与原告签订《XXX楼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没有履行交房义务并积极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同时也没有履行《海口XXXXXXX楼房综合权益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被告X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据此提出解除《海口XXXXXXX楼房综合权益买卖合同》和《海口XXXXXXX楼房屋托管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依据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海口XXXXXXX楼房屋托管合同》约定,开发商交付原告的房屋为毛坯房,由被告XX公司负责进行室内部分的装修及配置全套家私家电,所有费用由被告XX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涉案房屋的装修是由被告XX公司承担装修费用的,原告所支付的XX万元并不包括此笔费用。原告所举证据也并不足以证实其所支付的XXX元中含有装修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装修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由于被告XXX公司没有履行交房义务,导致《海口XXXXXXX楼房屋托管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从而造成了原告租金的损失,被告XXX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租金损失的范围应根据《海口XXXXXXX楼房屋托管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来计算,即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为首年租期,无须支付租金,原告的租金损失应从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关于争议焦点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XXX公司为被告XX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XX公司没有举证证实被告XX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故应对以上租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交付位于海口市XX区XXXX海口XXX号房;二、限被告海南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XX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购房发票,并协助原告XX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三、解除原告XX与被告XXXXX有限公司签订《海口XXXXXXX房综合权益买卖合同》及原告XX与被告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口XXX房屋托管合同》;四、限被告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计算方法:从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XXX元计算);五、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以上租金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04-120次
对第三人的债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第三人同意。协议签订后,原告反悔,起诉到法院主张撤销债务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及团队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撤销权已消灭的观点,经法院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武平律师说法】一、关于债务转移的问题。根据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涉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照执行,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已转移给原告。二、关于撤销权的问题。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原告撤销权已消灭。【审理结果】海南省海口市秀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5民初XXXX号原告:梁XX被告:刘XX第三人:张XX第三人:张XX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张XX、张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X月4日、2021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首先,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签订此合同的前提条件为XX宾馆由原告经营;其次,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也仅是约定“XX宾馆能存在’’,事实上各方所指认的XX宾馆至今仍存续;再次,虽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XX宾馆由原告经营,但该约定并未得到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效。且原告在另案中已自述其已取得XX宾馆的经营权;最后,原告在XXXX年X月XX日向案外人XX发出通知时就已知晓XX宾馆已经出租给他人的事实,其仍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其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且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刘XX允诺将XX宾馆交由其经营,欺诈其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应予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撤销权已消灭,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
2022-04-120次
一次性付款购买该小区房产,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被告依照约定交付房屋,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至原告名下,原告起诉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本案经李武平律师团队代理提起诉讼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李武平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未依照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内,为原告办妥不动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法院审理结果】海南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琼9005民初XXXX号原告: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原告XX与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XX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XXXXXX元(计算方式: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共计逾期XXXX天;XXXX元×XXXX×XXX天=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市XXXX路XX号XXX#楼X栋X单元XXX房。实际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实际总房价款XXXX元,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该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当在365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该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等等合同内容。合同签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XXXX元。原告被告缴纳契税、产权证其他费用、燃气费、大修基金等费用告于20XX年X月XX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是,被告未依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即20XX年X月X日前为原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直至2020年X月XX日才为原告办妥产权证,逾期办证达XXX天(自20XX年X月X日至202X月XX日),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XXXX元(XXXX元×2/10,000×XXX天=XXXX元)。原告认为,涉案《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恩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被告逾期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X月XX日之前向原告XX支付补偿费XXXX元,如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补偿费,则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XX不再就涉案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事宜向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赔偿;三、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XX负担XXX元,由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XXX元,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于交付补偿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XX。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白沙县律师文集
2006-12
19审的还有涉嫌在崔英杰逃亡过程中为其联系住所、提供现金的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等四名被告人。法庭上,崔英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恨不已,多次在法庭上流下悔恨的泪水。旁听今天庭审的还有李志强的妻子,在法庭播放城管执法录像时,李妻难以按捺激动的情绪,哭倒在亲人的怀里。另外,崔英杰的父亲也从河北老家赶来,旁听了此次庭审。崔父表示,崔英杰在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确实是一时失手,绝不是故意要杀死城管队员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今年23岁的河北省阜平县人崔英杰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无照经营烤肠。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海淀区城管大队对无照摊贩进行查处时,崔英杰亦被处理,并被没收了从事违法经营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准备离开时,崔英杰突然持刀从人群中冲出,向李志强颈部猛刺一刀后逃离。李志强在当晚6点多经抢救无效死亡。崔英杰逃亡11小时后被警方在天津抓获。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城管执法时的现场录像,并经法庭允许当庭进行了播放。从现场录像资料中可以看出,崔英杰当时的情绪非常暴躁,大声吵嚷,试图把三轮车放倒,拒绝让城管队员将车扣押,李志强耐心说服让崔英杰将刀放下,在崔英杰持刀冲向城管队员时,李志强大声提醒同伴注意安全。崔英杰的辩护人首先对李志强的不幸遇害表示哀悼,认为公诉人指控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律师表示,崔英杰只有故意伤害李志强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故意杀死李志强的犯罪故意,从崔英杰到天津以后还发信息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可以看出,其确实没有预见到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崔英杰辩护律师的要求下,法庭允许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赵某某是崔英杰的老乡,暑假期间在北京帮助崔英杰摆摊,她证明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出示证件和相关手续,但她亦证明当时是崔英杰告诉她“城管队员来了”这一事实,崔英杰对赵某某的证言予以否认。崔英杰在最后陈述时一再表示,向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忏悔。崔英杰说:“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对被我牵连的朋友以及我的家人,要说声对不起,我愿意承担责任,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机会,我愿意去补偿他们。”而其他四名涉嫌窝藏的同案纷纷对自己因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识淡薄而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是崔英杰的战友或同事、朋友,在明知崔英杰扎伤城管人员的情况下,张雷、张健华仍为崔英杰联系,帮助崔安排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法庭上,他们说的最多的是:“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查看2006-08
14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处于转型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显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国家在各种法律中均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列法条,可见国家的立法意志,旨在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视。近年来,犯罪低龄化,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涨,对法律工作者已提出了较多的研究课题,结合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思考,对在刑事案件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作些希望有益的探讨和研究;公安部早在1995年10月23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启动之初,就明示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宗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坚持遵循以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了“分开关押”、“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的保护性内容,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较多宽容性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定,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段,相对责任能力段和完全责任能力段三个阶段来区别对待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主体确定,同时,在其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具体实施的特别条款,在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十七条作了细化的解释,对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更加明确和完善,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也是对人权保护的进步。这一《解释》,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并在第一至四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年龄范围,以及认定方法和规则,本《解释》主要内容就是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也是对最高官民法院(1995年5月2日)法发[1995]9号《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完善和确认。综合上列法律法规,就能看出我国立法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保护原则是非常重视和明确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都有较多相应的规定,如讯问、审理、包括对现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等方面,都采取挽救,教育,救助的原则。一系列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宽容。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处罚时,《刑法》和《司法解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因为,参与犯的未成年人是犯罪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本着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态的客观情况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制度精神上竭尽彰现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关怀,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制对这一群体的特别的刑法精神。如何在刑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一、严格法律程序:我国对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有比较严格的刑事法律制度和程序,包括侦查,讯问、审判、关押等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还未达到成年人的成熟程度,思维能力和辩识能力的幼稚,为维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诉讼程序应按照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在谅解的气氛下进行,”的《北京规则》和国际少年司法审判要求。尽力做到减轻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和压力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法律对他们的宽容,使他们在受教育后能祟信法律,克服对社会的逆反心理。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对未成年人触犯刑律后的法律原则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懂得法律规则,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具的基本素质,认识到法律的威慑力,人生道路的轨道,不能偏离,使他们在即将成人之际,在可塑性很强的年际能正确把握人生航向,正确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达到挽救的目的,惩罚不是目的,对涉足《刑法》分则中第17条2款规定的“八大犯罪行为”仍然要进行相应的惩罚,仍然是为达到抑止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挽救的目的。三、以宽容和关怀的刑法精神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线: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分则第17条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司法解释中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精神更具体化,更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准确把握的作用和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准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更能准确适用法律,使之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时,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依照罪刑相适应、和“反对株连、罪责自负”原则。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专门化和完善应从宏观到微观去考虑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性,宏观上我们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在微观上我们也要重视这一特殊群体犯罪低龄化、常习化的倾向,目前,在制度和现实间以及制度与制度间还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宽容和教育不可无度,宽容不是纵容,若无度则既不能达到惩治犯罪,也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处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只要做到罪刑相适应,就与宏观上的教育为主并不矛盾,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有人说对未成年人处经济刑有株连之嫌,从表面看,确有此嫌,但这是与法律并不冲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的强化和追究,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未成年人承担管理和教养不良的责任。五、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的制度的研究和实施,从幼年就要抓起,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伦理教育应设置专门学科,不要总是亡羊补牢。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应有专门的诉讼法和实体法,并以深浅不同的形式列入教科书内。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监所,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再教育进一步保障,目前社会处在转型期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常习化的趋势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和事实,不容忽视,因此,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情的未成年人刑法制度,从根本上去思考,才可能使祖国的花朵和未来成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才能达到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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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1、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2、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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