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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强制执行已有两年时间就是不给钱该怎么办老赖被强制执行已有两年时间就是不给钱的解决方式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可以等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或者申请人发现财产线索再重法院强制执行今天 12:4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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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跑分”
,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的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根据不同行为和情节,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拉人进“理财”群赚取利润、提成等行为,都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二、“跑分”有什么后果?帮助洗钱的涉案账户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直接影响个人征信;即使未被认定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个人账户也存在被依法冻结的风险,将影响个人征信。涉嫌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三、如何避免误入“跑分”陷阱?警惕高薪兼职,高薪的背后很可能是洗钱犯罪。保护个人隐私,管理好自己的社交账号和各种支付账号,【切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租借给他人,不要用自己的账号替他人提现,以免沦为不法分子的“替罪羊”。小心可疑网站链接,不要随意打开可疑网站、下载可疑APP,尽量避免通过超链接登陆网上银行、购物网站或第三方支付网站。注意保护付款码信息,日常线下购物中,注意保护付款码信息,防止被他人使用扫码设备扣款造成损失。不随意转借收款码,不要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扫码赠礼品的请求,防止恶意病毒陷阱,避免个人信息被窃取。适当设置交易限额,对个人账户设置交易限额,保护资金安全,谨慎开通小额免密支付业务。四、朋友借用了我的银行卡拿去“跑分”了,我应该怎么办?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已经出租、出借的,应尽快要回。如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他人用于“跑分”或者可能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尽快要回银行卡、主动向公安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敦促朋友或他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说明情况。五、我帮朋友转账,被公安机关喊去问话了,该怎么办?如前所述,帮助他人转账的行为依不同情况可能涉嫌构成不同的罪名,情节轻微的,也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被公安机关喊去问话,说明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说明你本人与案件存在较大关联,应提起足够重视。建议尽快向律师咨询,讲明事情的前因后果,由律师协助你进行评估、判断,情况严重的,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争取有利结果。六、我帮朋友“跑分”被公安抓了,现在上缴了赚到的钱,还要判我刑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会被判刑、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须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上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并且认罪认罚的,会被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争取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情况严重与否,则可以通过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办案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律师阅卷后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判,进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七、帮信罪与掩隐罪有什么区别?帮信罪掩隐罪实行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广告推广、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窝藏、收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意思联络时间具有同时性,是正反与帮助犯的关系时间具有前后关系,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犯罪所得尚未形成已经存在“因此,单纯的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不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而在提供资金账户以外,又实施了转账行为,则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评价范围,符合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总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包括转账行为,只限于提供银行卡及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而以下两种情形则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第一种情形是提供银行卡之后还实施帮助转账行为的,如专门收购他人银行卡后组织人员进行“跑分”的;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之时,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已经存在,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该犯罪所得。||有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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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取保候审的实际意义与可能后果
判决结果,而放松警惕,没有在充裕的时间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最终丧失缓刑的机会的,也并不少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尽力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结果。一、问题的提出常常有当事人咨询:“我因为涉嫌犯罪,作完讯问笔录后,公安机关就帮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还会判刑吗?”“公安机关主动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是不是就没事了啊?”“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我现在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种情况我会不会被起诉?有没有缓刑的可能?”对于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刑事诉讼程序是十分陌生的,一旦本人或者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往往十分慌张,特别是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后,更是会多方打听;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案件初期被取保候审在外面,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后,检察官或法官出于各种考虑将当事人予以收押,本人和家人一下就紧张起来了。与之相反的是,当事人前期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期办案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后,本人和家人会有一种“没事了”的错觉。因此,有必要专门就取保候审的实际意义和可能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和家属面对上述情况时的应对讲清楚。二、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另外四种强制措施分别是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即使被取保候审了,在公安(或检察院、法院)看来,犯罪嫌疑仍未洗脱,案件仍将继续侦办。但是,被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也说明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存在不起诉、无罪的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大多数的案件都属于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涵盖的情形,但办案机关在考虑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主要考虑的是是否“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关于什么叫“社会危险性”,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较为主观,办案机关说有社会危险性就有。即便如此,当事人和律师也应当围绕有无串供、毁证、干扰证人作证可能据理力争,最终的落脚点则在于会否妨碍案件的正常办理。第三项体现了对于特殊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都会主动采取取保候审,但如果涉及到特别严重的罪行,也可能不会给予取保候审,如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第四项是因案件的特殊情况而给予办案机关更长的办案时限的事由,因案件取证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案件在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办案机关会主动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三、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中的作用律师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是律师的法定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在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一个“说服”作用。如前所述,除惯犯、累犯外,大多数的老百姓涉及到刑事案件,极可能是人生第一次直接与公、检、法打交道(甚至可以说是交锋),因此,当事人包括家属一方面不清楚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包括不清楚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另一方面,也无法估计案件未来会怎样,以及怎样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洗脱自己的冤屈或者争取轻缓的法律后果。而律师则可以凭借自己的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案情分析,提供法律支持和心理支持。另外,律师还会基于已掌握的情况,积极收集材料并与办案部门沟通,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具有特殊情况,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这些工作,如果仅靠当事人和家属自己则难以开展或达到一个很好的效果。四、被取保候审后应该注意些什么?如前所述,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而强制措施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之后万不可掉以轻心,觉得自己“没事了”,先被取保候审、后被逮捕乃至判处实刑的案例并不少见。案例一:郭某某、袁某1、何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因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11日、4日、15日、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取保候审,8月25日被执行逮捕,该五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2022)湘02刑终170号】案例二:梁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被逮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该判二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239号】案例三:王某1、孙某某、王某2、张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1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5月18日被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189号】因此,本人建议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之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应对:1.如果之前没有聘请过律师,当事人被羁押几天之后取保候审的,或者被办案机关喊去问话后直接办理取保候审的,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应立即咨询律师,由律师协助评估涉案情节的轻重,分析判断案件的未来走向,必要时,应当立即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以尽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如果之前已经委托了律师的(一般是先被羁押后被取保的情况),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可先回家休整1-2天,梳理一下自己的想法和问题,随后与自己的律师联系,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深入沟通,并尽快拟定辩护策略。五、小结不管怎样,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了都是一个好消息,但既然已经涉及到了刑事案件之中,无论如何都不可掉以轻心,无论之前是否委托了律师,都应当尽早向律师咨询,获得律师的帮助。当然,被取保候审了,最后很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被不起诉,但也要抓住机会、抓紧时间,尽力将这种可能转变为现实。最后,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取保候审不代表本案了结!取保候审不代表本案了结!取保候审不代表本案了结!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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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师对“写短信被拘”不服 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院已受理此案。此前,五河县公安局根据所获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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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事件引起激烈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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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被采纳,助当事人免去两年多的刑罚
期徒刑三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案件办理情况: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反复查阅卷宗,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关于认定非法制造枪支罪所出示的枪支证据不具备鉴定条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辩护人从事实与证据角度切入,论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自然、合理地衔接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当事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不成立,为当事人免去了两年多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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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李世杰律师努力辩护,当事人终与家人团聚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先从当事人家属处了解基本案情,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预约,及时会见了当事人。经了解,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其本人对于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李律师在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的第37天,成功取保候审,得以与家人团聚。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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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上诉人海南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林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林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XX公司、林XX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刘XX、陈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二审法庭询问中,XX公司、林XX变更其上诉请求为: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撤销第三项,改判刘XX、陈XX赔偿XX公司、林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39306元(其中赔偿案外人的损失82856元、道路救援费200元、车辆折旧费12000元、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损失34250元、律师服务费10000元);2.判令刘XX、陈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不当,遗漏了XX公司、林XX一审中部分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XX公司、林XX的合法权益。一、刘XX与XX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XX交付了符合行驶标准的车辆(×××号小型轿车),该车系林XX所有,由XX公司代管。刘XX违反合同约定,将租来的车辆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陈XX使用,最终因陈XX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逃逸,陈XX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严重的过错,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XX因违反合同约定,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陈XX,须与陈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XX公司、林XX一审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XX公司、林XX提交了×××号小型轿车车辆的维修清单和维修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其中维修发票显示的金额为40000元,一审法院未按照维修发票的数额作出判决,与事实不符;赔偿协议书系XX公司、林XX为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同车主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亦为XX公司、林XX为了解决同刘XX、陈XX之间的赔偿问题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这些都是实际产生的费用。三、一审除了对车辆的维修费用作出了判决,对于提出的道路救援费、车辆折旧费等其他的诉讼请求并未作出相应的处理,遗漏了部分诉讼请求。四、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存在遗漏。(一)第一个法律关系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对因陈XX的侵权行为、刘XX未尽注意义务的出借行为造成×××号车辆损坏,林XX基于车辆所有权具有向刘XX、陈XX主张该车损失的侵权损坏赔偿请求权。依据一审提供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发票、收据以及车辆维修单、结算单以及二审XX公司、林XX提交的补充证据,均可以充分证明林XX向其他五位交通事故车主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的事实。本案中,林XX除了花费36435元维修自己车辆外,还向其他五辆车共计支付维修费82856元,该费用属于林XX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未将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存在错误。2.一审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均确认因陈XX的过错行为导致六车连环碰撞并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五车辆无事故责任,因此,其他五辆车维修赔偿责任应由陈XX赔偿。林XX所支付的82856元车辆维修费用,林XX有权向事故责任人陈XX进行追偿。3.因刘XX未尽注意义务的出借行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其他车辆损失,因此刘XX应当对陈XX的侵权损坏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认定应当由陈XX对林XX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又不支持林XX支付给其他五辆车的车辆维修费明显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第二个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与刘XX具有合同关系,刘XX具有违约行为,XX公司可以基于合同向刘XX主张权利,但又认定XX公司、林XX未能举证证明损失情况而不予支持XX公司、林XX关于车辆折旧费12000元、车辆出险维修期间损失34250元及律师费1万元存在错误。依据双方签订的《自驾服务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还需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费。出险维修停驶期间损失费每天按日租金计算(出险维修停驶期间是指车辆出险当日至车辆修好出厂当日止);车辆折旧费按估价修车总额的30%收取。本案中车辆损失34250元计算依据为:每日租金为250元,自事故当天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4月7日车辆维修出厂日(车辆维修单及发票日期为2018年4月9日),共137天,250元×137天=34250元。车辆折旧费计算:车辆维修费为40000元×30%=12000元。关于两项费用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依据《自驾服务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给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刘XX负责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又不适用双方合同约定明显存在错误。综上所述,望二审法院公正裁判。陈XX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驳回XX公司、林XX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一、陈XX并非《自驾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因此,XX公司无权基于《自驾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陈XX主张任何赔偿责任。二、林XX的损失仅限于其车辆维修费36435元,其他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车辆维修费问题。林XX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仅有权向陈XX及刘XX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林XX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仅仅为车辆维修费,根据林XX提供证据,仅能证实×××号车的车辆维修费为36435元。(二)关于案外人的损失问题。1.林XX自愿与案外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无证据证实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且案外人的损失应当由案外人自行向侵权人主张,XX公司、林XX并不是主张其他案外人损失的权利主体,因此,案外人的损失与本案无关,XX公司、林XX不能主张陈XX在本案中承担其他案外人的损失。2.案外人的汽车维修费应当由汽车维修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XX公司、林XX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外人的损失。3.林XX自愿与他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陈XX并未参与,赔偿协议不能约束陈XX。总之,陈XX在本案中不承担其他案外人的损失。(三)关于车辆折旧费及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车辆折旧费不属于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才可以从事核准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否则属于非法营运。林XX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能用于营运,且其无证据证明其停运期间的损失。3.林XX与陈XX均不是《自驾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林XX与XX公司均无权基于《自驾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陈XX承担车辆折旧费和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四)关于律师服务费问题。《法律服务合同》是XX公司与海南海叶律师事务所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陈XX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束陈XX,且律师服务费不属于因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因此无权向陈XX主张。(五)关于刘XX与陈XX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林XX的损失是由刘XX和陈XX二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审法院已经对二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刘XX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陈XX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XX公司、林XX请求刘XX、陈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六)一审法院已经在判决中明确驳回XX公司、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此并未遗漏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判。XX公司、林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XX、陈XX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79306元(其中赔偿案外人的损失82856元,×××号小型轿车的维修费40000元、道路救援费200元、车辆折旧费12000元、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损失34250元、律师服务费10000元);2.刘XX、陈XX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号车的所有权人系林XX,该车于2017年10月26日注册与发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17年10月29日,林XX和XX公司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协议》。双方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林XX将×××号车交由XX公司代管代租,租赁期间从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合同期内,XX公司必须每天将林XX车辆的出车情况,收费标准详细做记录,每月底单车核算,次月10日前双方按时结清账目;3.XX公司每月10日向林XX收取上月底的车辆管理费,服务费按总营收的10%收取,以及上个月的车辆管理费、养路费等有关规费和车辆检测相关费用。2017年11月21日,刘XX与XX公司签订《自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00029x)。双方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XX公司将×××号车,从2017年11月21日20时起租给刘XX使用至2017年11月22日20时止收回;2.刘XX的义务包括“承租方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等(该合同第五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并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费(该合同第六条)。”2017年11月22日中午,陈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海口市龙昆北路由北往南行驶,12时20分许,行驶至xx局路段,陈XX因低头看手机,车辆往左跑偏,导致该车左侧部位碰撞到左侧车道同向行驶,由钟x顺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左侧部位,此时陈XX在向右打回方向时车辆失控,该车又连续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甘某、江某分别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和×××号小型客车的后部右侧和后尾部,车辆随即失去平衡在向右侧翻车时,该车车身又砸到在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由周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的左侧部分,与此同时,由甘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后部受撞后,因惯性作用在向前冲行时追尾碰撞到由吴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造成六车连环碰撞并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X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海公交认字[2017]第00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全部责任,钟x顺、甘某、江某、周某、吴某无事故责任。×××号车因本案交通事故,维修花费的金额为36435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的问题。本案中,林XX和XX公司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协议》,以及刘XX与XX公司签订《自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000295),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陈XX以林XX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为由,主张林XX与XX公司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协议》违反相关规定。鉴于林XX系×××号车的所有权人,其可以对车辆的使用权进行处置,且陈XX未举证证明《车辆委托管理协议》的内容属于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违反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对陈XX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述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一)陈XX的责任。本案中,因陈XX使用×××号车不当,造成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林XX系×××号车的所有权人,陈XX应当对林XX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刘XX的责任。本案中,刘XX与XX公司签订《自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00029X),刘XX是×××号车的承租人,XX公司是该车的出租人,双方约定承租方不得将该车进行转租、出借、典当、抵押等。租赁期间,刘XX违反《自驾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许可将×××号车交由陈XX使用,之后因陈XX对×××号车使用不当,造成损害后果。据此,刘XX因第三人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根据合同应当对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刘XX将×××号车交由不具有驾驶资质的陈XX驾驶,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刘XX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应当对林XX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四、关于本案赔偿的问题。(一)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案中,×××号车维修花费的金额为36435元,该车的所有权人即林XX具有赔偿请求权。XX公司、林XX所诉请的其他损失,并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刘XX与陈XX对损失均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刘XX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林XX21861元(36435元×60%);陈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林XX14574元(36435元×40%)。(二)违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违约的损失情况。若有新的事实或证据,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限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XX21861元;二、限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XX14574元;三、驳回XX公司、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收取受理费3886元,由XX公司、林XX共同负担3096元,刘XX负担474元,陈XX负担316元。二审中,XX公司、林XX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以下8份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1.车辆维修证明;2.银联付款回执单、微信付款凭证;共同证明×××号车辆于2017年11月29日在海南xx永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费用20500元,付款人为林XX的事实。3.车辆维修证明;4.交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共同证明×××号车辆于2017年11月25日在海口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x公司)进行维修,费用27856元,付款人为林XX的事实。5.车辆维修证明;6.银联付款回执单、微信付款凭证;共同证明×××号车辆于2017年12月18日在xx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费用14200元,付款人为林XX的事实。7.追偿说明;证明林XX向五辆车支付维修费用共计82856元的事实,林XX同意由XX公司基于其与刘XX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由XX公司进行追偿。8.接车单、三份结算单、委托书;证明案外人维修车辆确实产生82856元的事实。刘XX质证称8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陈XX质证称8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1、3、5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4、6、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刘XX、陈XX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2017年11月26日,林XX与案外人许某(×××号车)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林XX赔偿许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费用5300元。钟x顺于2018年4月14日向林XX出具收到维修款现金5300元的收据。2017年11月27日,林XX与案外人江某(×××号车)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林XX赔偿江某车辆维修费用27856元。东x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出具该车辆维修费27856元的发票。2017年11月27日,林XX与案外人吴某(×××号车)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林XX赔偿吴某车辆维修费用15000元。吴某于2018年4月14日向林XX出具收到维修款现金15000元的收据。2017年11月28日,林XX与案外人周某(×××号车)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林XX赔偿吴某车辆维修费用14200元。xx汽车销售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该车辆维修费14200元的发票。2017年11月29日,林XX与案外人甘某(×××号车)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林XX赔偿甘某车辆维修费用20500元。xx汽车销售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该车辆维修费20500元的发票。林XX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上述被撞五辆车的维修费用共计82856元,并支付了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费200元。二审中,经本院向XX公司、林XX释明,本案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情形,其应择一而诉,XX公司、林XX表示其选择侵权责任诉讼。本院认为,经本院释明,XX公司、林XX选择侵权责任诉讼,故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刘XX、陈XX应否连带赔偿XX公司、林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39306元。关于刘XX、陈XX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涉案×××号车的所有权人林XX因该车辆被损害及对案外人车辆的赔偿具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涉案×××号车的出租人XX公司,也因该车辆被损害具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XX负全部责任,被撞车辆司机钟x顺、甘某、江某、周某、吴某无事故责任,因此,对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陈XX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而作为租赁人的刘XX,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陈XX的出借行为,造成本案六车相撞交通事故,导致六辆车被损坏,其具有过错,对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应与陈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XX公司、林XX上诉主张刘XX、林XX对其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刘XX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但XX公司、林XX在二审中变更其上诉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减轻了刘XX、陈XX的赔偿责任,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对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予以维持。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XX公司、林XX上诉主张的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损失34250元,因涉案×××号车辆不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林XX上诉主张的车辆折旧费1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林XX上诉主张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并非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林XX上诉主张的车辆施救费用200元,因林XX已支付该费用,也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林XX上诉主张的案外人损失82856元,根据二审中查明的事实,林XX已赔偿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的五辆车被撞产生的维修费82856元,林XX因此享有向侵权人刘XX、陈XX的追偿权。虽然二审中林XX提交追偿说明以证明其同意XX公司对侵权人刘XX、陈XX追偿其赔偿的维修费82856元,但鉴于其与XX公司一起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刘XX、陈XX向其赔偿财产损失,应视为其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且本案中查明维修费82856元及道路施救费200元由林XX支付,故对于林XX上诉主张刘XX、陈XX连带赔偿其案外人损失82856元,道路施救费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XX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XX、陈XX抗辩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刘XX承担60%赔偿责任过高,其二人不应赔偿林XX财产损失8305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林XX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限刘XX、陈XX共同赔偿林XX的财产损失83056元;四、驳回林XX的其他上诉诉讼;五、驳回海南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86元,由海南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XX共同负担1296元,刘XX、陈XX共同负担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6元,由海南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XX共同负担1570元,刘XX、陈XX共同负担23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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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蓝天路**号***房。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地址:海口市。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五指山泺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基本案情】2008年9月2日,第三人某某公司与被告某A公司签订《某某项目(西区)二标段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原告张某某从被告刘某某处承接了某某项目中的部分装修工程,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仅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装修材料,原告提供劳务承包xx项目部分装修工程。2014年7月25日,第三人某某公司和被告某A公司就《某某项目(西区)二标段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就该项目工程进行了结算。2015年2月8日,在原告张某某多次催要和五指山市劳动监察大队的介入下,被告刘某某和原告签订还款的承诺书,承诺书中约定,结算总金额为1275000元,截止到2015年2月10日已收到1093600元,余款181400元承诺在2015年6月10日前结清,不能结清自愿承担欠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因被告刘某某未能在2015年6月10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在原告张某某多次催要下,于2015年12月28日,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协议中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收到款共计1174763元,余款100237元在2016年2月5日付清。截至起诉时,两被告共支付给原告1174763元,尚欠工程款100237元。原告张某某经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未果。【律师意见】原告和被告二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但原告已经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约定的劳务分包装修工程且该工程已经结算完毕并被发包方第三人接收管理。两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将所欠工程款足额支付给原告,第三人作为发包人,其尚未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因此,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五指山泺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在未付范围内对两被告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海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张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23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本金18140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6月1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本金100237元的利息应从2016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五指山泺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欠付被告海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海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