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小区车位归属
导读:
小议小区车位归属
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物权法》出台后,公开高价出售停车位的事件略有减少,但开发商普遍在购房合同中将停车位占为己有,公然出售或转让的事件依然存在,在房地产卖方市场形势下,业主被迫接受“潜规则”。《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收入,也悄悄进入了开发商或者物管的腰包。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定让小区车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但在实际操作中,面对不同类型的车位,利益各方往往在产权归属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和矛盾。
从法律上看,关键看停车位有没有划入公摊面积。目前国家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未对小区停车位产权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但对小区“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和场所,强制性纳入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走廊、绿地、消防通道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小区停车位是否属于公用设施,存在争议。
就目前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实际操作来看,小区停车位不管是何种类型,往往被开发商视为“不纳入公摊面积”的独立资产,并在购房合同中作为必加的附加条款。虽然纳入公摊面积对房产的价格影响不大,但停车位能为开发商创收,“购房者只能处于弱势”。除非立法完善,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无法改变现状。
或许你对这篇文章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如果有关更多的小区车库车位归属的问题,可以拨打18925587958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小区物权网)黎元君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许多小区都十分重视车位的规划和建设。1994年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中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含居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两项物权法司法解释
核心提示: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
谁做户主没有区别。户主即一户之主,是一个社会单元(家庭户)的负责人或权益代表人。户口本的户主权利是作为一户之主代表这一户在相应范围的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利益
老住宅楼楼层未经审批擅自加层犯法。申请人应书面向房管局提交加层申请,附送房屋地形图、建筑图、建房(加层)计划批准书、资金来源证明、房屋检测和抗震设防报告等资料;
入住新房用的是临时电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维权。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其不符合交易目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停车位管理费的支付时间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业主应自车位交付之日起交纳车位管理费,期间物业公司在该车位上私自停放其他人员车辆的,业主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