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克扣拖欠本人每月300工资,但是每月拖欠工资累计超过浙江省征收个人所得税1600,请问此种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2018-08-13 15:17:2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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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amp;quot;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018-08-13 14: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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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按一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因此,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北京市2007年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那么该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39867*3=119601元。因此,2008年劳动者一次性取得各种补偿金的收入低于119601元的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劳动者甲在乙用人单位工作13年,2008年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诉讼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0元,那么该劳动者的月收入额为:(130000—39867*3)/13=10399/13=
799.92元,但由于该数额未超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该劳动者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
二、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在支付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用人单位在支付时,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额直接进行一次性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按一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因此,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北京市2007年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那么该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39867*3=119601元。因此,2008年劳动者一次性取得各种补偿金的收入低于119601元的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劳动者甲在乙用人单位工作13年,2008年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诉讼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0元,那么该劳动者的月收入额为:(130000—39867*3)/13=10399/13=
799.92元,但由于该数额未超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该劳动者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
二、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在支付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用人单位在支付时,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额直接进行一次性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018-08-13 14: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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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8-08-13 1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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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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