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还可以要求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8-08-11 07:19: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请教各位老师: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确认伤残等级后,在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2)点,即“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赔付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还可以要求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的话,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如果不是的话,则这两项补助应当找谁来主张? 谢谢答复!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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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2018-08-11 06: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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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2018-08-11 06: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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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工伤员工一直在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存在时间限制的。按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尽快申领,个人认为最长不要超过一年的仲裁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18-08-11 07: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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