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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关于旷工扣款这个要看公司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每个单位情况不一样,以实际情况为准。而且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了民主程序,必须公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旷工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只是规定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企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而且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送达给员工的,这样才有效。
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有明确规定的,按具体的处理规定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进行处理。关于违约金和罚金的问题,首先从2008年1月1日后除了培训费和竞业禁止或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员工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还有罚金的问题首先针对旷工当日的工资单位依法不予发放,但是额外扣的罚款就没有依据了。所以综上所述,单位有权决定扣款标准,但是那个旷工每天算三天,额外扣20%是不合法的,只能对旷工当日的工资不予发放,除此之外的扣罚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有明确规定的,按具体的处理规定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进行处理。关于违约金和罚金的问题,首先从2008年1月1日后除了培训费和竞业禁止或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员工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还有罚金的问题首先针对旷工当日的工资单位依法不予发放,但是额外扣的罚款就没有依据了。所以综上所述,单位有权决定扣款标准,但是那个旷工每天算三天,额外扣20%是不合法的,只能对旷工当日的工资不予发放,除此之外的扣罚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19-06-05 08: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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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无论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无论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9-06-05 0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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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2019-06-05 0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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