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开车差点闯到我,后被人送去医院治疗,医院检查轻微伤,请问我住院期间一切治疗费用和误工费
更新时间:2019-05-02 18:31:4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对方开车差点闯到我,我随口一骂,对方之后也是骂不停口,之后我过去理论,和对方纠缠在一起,之后被旁边路人拉开,准备离开,不料对方跑去车上拿了一个铁器当场将我激倒昏迷不醒,后被人送去医院治疗,医院检查轻微伤,请问我住院期间一切治疗费用和误工费,对方会不会承担对方开车差点闯到我,后被人送去医院治疗,医院检查轻微伤,请问我住院期间一切治疗费用和误工费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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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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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019-05-02 1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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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要承担的治疗费用,要看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过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加重的,对加重部分导致的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原加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只有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转嫁加害人,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带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带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019-05-02 18: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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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办理市外或市内住院费用零星报销。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中山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程序。
一、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病情需要市外转院诊治,并办理了有效转院手续的;
2.临时外出人员市外就医,属急性病的;
3.已经办理异地工作和异地定居就医的;
4.异地就读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内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属受伤参保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予支付情形的,收费项目不能区分的。
二、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一)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院费明细清单汇总表(原件);
(五)社保卡(原件);
(六)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首选农行、建行)活期通存通兑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须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材料:
(一)市外转诊住院 有效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原件);
(二) 临时外出急诊住院
1.单位外派出差或休假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急诊首诊病历及入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
4.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三) 异地住院后再转院
1. 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的,还须由转出医院提供的经医务科同意盖章,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的申请(原件);
2. 转往非定点医院的,还须提供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的含转出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的转出申请(原件);
3. 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四)异地就读
1.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2.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3.学校开具的全日制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
1.交警部门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有效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供医管科的稽查结果信息或开具的稽查结果通知书(原件);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提供住院身份证明、个人说明、入院记录(原件)。
4.情况特殊的,还需提供旁证、村委、居委会等相关证明(原件);
(六)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情形的
1.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原件);
2.临时和长期医嘱单(复印件)。
(七)因异位妊娠入院的 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到医保科前台交齐所需资料后领取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1月起携带受理回执并按回执上的要求到社保局医保科前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办结时间 1个月(临时外出急诊的,办结时间为专家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
五、注意事项
(一)无特殊原因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未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帐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其就医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
(二)为方便提供短信服务,参保人联系电话一般填写手机号码,不填写固定电话;
(三)医疗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由直系亲属代办,还需提供死亡证或遗体火化证;
(四)住院收费收据还需在其他单位报销的,须提供相应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科前台在复印件上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章,参保人凭此件及相应资料到其他单位报销;
(五)住院收费收据上姓名必须与参保人姓名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必须加盖医院财务收费章,电子印章无效;
(六)报销款项原则上只能转入参保人本人存折,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认可参保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转入参保人直系亲属存折;
(七)报销完成前请不要退保。
一、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病情需要市外转院诊治,并办理了有效转院手续的;
2.临时外出人员市外就医,属急性病的;
3.已经办理异地工作和异地定居就医的;
4.异地就读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内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属受伤参保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予支付情形的,收费项目不能区分的。
二、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一)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院费明细清单汇总表(原件);
(五)社保卡(原件);
(六)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首选农行、建行)活期通存通兑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须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材料:
(一)市外转诊住院 有效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原件);
(二) 临时外出急诊住院
1.单位外派出差或休假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急诊首诊病历及入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
4.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三) 异地住院后再转院
1. 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的,还须由转出医院提供的经医务科同意盖章,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的申请(原件);
2. 转往非定点医院的,还须提供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的含转出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的转出申请(原件);
3. 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四)异地就读
1.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2.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3.学校开具的全日制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
1.交警部门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有效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供医管科的稽查结果信息或开具的稽查结果通知书(原件);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提供住院身份证明、个人说明、入院记录(原件)。
4.情况特殊的,还需提供旁证、村委、居委会等相关证明(原件);
(六)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情形的
1.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原件);
2.临时和长期医嘱单(复印件)。
(七)因异位妊娠入院的 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到医保科前台交齐所需资料后领取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1月起携带受理回执并按回执上的要求到社保局医保科前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办结时间 1个月(临时外出急诊的,办结时间为专家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
五、注意事项
(一)无特殊原因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未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帐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其就医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
(二)为方便提供短信服务,参保人联系电话一般填写手机号码,不填写固定电话;
(三)医疗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由直系亲属代办,还需提供死亡证或遗体火化证;
(四)住院收费收据还需在其他单位报销的,须提供相应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科前台在复印件上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章,参保人凭此件及相应资料到其他单位报销;
(五)住院收费收据上姓名必须与参保人姓名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必须加盖医院财务收费章,电子印章无效;
(六)报销款项原则上只能转入参保人本人存折,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认可参保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转入参保人直系亲属存折;
(七)报销完成前请不要退保。
2019-05-02 18: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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