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专职从事劳动关系的人事专员,想了解一下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有什么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尽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只有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最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