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包工头干活受了工伤,他需要向我赔付哪些费用,可他就只赔医药费,请问我干活那家公司有没有责任

更新时间:2019-04-30 11:16:3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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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包工头干活受了工伤,他需要向我赔付哪些费用,可他就只赔医药费,我去找了劳动局,人家说我们属于民事纠纷不想管,请问我干活那家公司有没有责任,求解答,谢谢我跟包工头干活受了工伤,他需要向我赔付哪些费用,可他就只赔医药费,请问我干活那家公司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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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看你是否有承包工程的资质,如果老板明知你没有资质而包工程给你,那么老板和你(雇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04-30 1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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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19-04-30 1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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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2019-04-30 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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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引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六、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2019-04-30 11: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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