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问:本案中三种担保物权它们的行使顺序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9-04-06 14:39:31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甲因向乙借款而把自己的摩托车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而把摩托车质押给丙且同意丙使用,丙在使用过程中因摩托车发生故障,而把摩托车送去丁修理部修理,因丙到期不支付修理费,丁把摩托车留置了。问:本案中三种担保物权是否成立?若三种担保物权成立,它们的行使顺序如何确定?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问:本案中三种担保物权它们的行使顺序如何确定?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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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时间先后,质押权人不优先受偿,这就是原则上抵押优先质押的体现。
该法条的精神在于:突出公示的效力,保护公示的公信力。因为质押是以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如果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将会造成依法保护自己权益,并对外进行公示(保护他人权益)的抵押权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请结合以前的问题,深刻理解担保法,简单的说:担保法优先保护那些最值得保护的人。
2019-04-06 14: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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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其利息;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2、违约金

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19-04-06 14: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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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9-04-06 14: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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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7735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9-04-06 14: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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