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这二种担保物权成立吗?它们行使的顺序怎么确定呢?

更新时间:2019-03-01 10:01:07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摩托车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并将摩托车质押给丙且同意丙使用。丙在使用过程中因摩托车发生故障而将其送丁修理部修理。因丙到期不支付修理费,厂将摩托车留置。那么,这二种担保物权成立吗?如果担保物权均成立,它们行使的顺序怎么确定呢?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这二种担保物权成立吗?它们行使的顺序怎么确定呢?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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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其利息;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2、违约金;

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19-03-01 09: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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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9-03-01 0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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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负主要责任以上判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019-03-01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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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中规定,质押合同可以就其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进行变更。  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
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2019-03-01 09: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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