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怀孕期间一直按照医院规定多次做胎儿检查,但生育后小儿畸形医院有责任吗?
更新时间:2023-05-23 01:03:3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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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妇女怀孕期间一直按照医院规定多次做胎儿检查,但生育后小儿畸形,医院有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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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亦规定,对于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及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孕妇也应进行产前诊断。如因未行产前诊断导致新生儿不当出生,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一)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023-05-23 01: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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