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人:上述材料中证明人已经签字并按指印,对于以上问题我该怎么办?
一、2008年2月28日在郑州工作(开工准备),2008年3月4日老板下派我到南阳市淅川县九重镇南阳水都宾馆项目工作。
1、工程名称:南阳水都宾馆
2、于2008年6月15日向老板提出辞职,2008年7月1日正式辞职离开工地。
二、总共工作时间:
2008年2月28日-----2008年7月1日,合计共四个月。
三、事前双方约定工资薪水2200元/月,已支付工资1600元整.工资至今仍在拖欠,共拖欠工资7200元。
四、****************************项目部人员机构:
*****:项目部执行经理。
*****:负责技术及施工。
*****:项目部会计,负责考勤(王茂银弟弟)。
*****、*****:项目老板,偶尔去工地。
*****:负责资料。
*****:现场监理。
五、证明人:
(指印) (指印)
(指印)对以上情况真实性证明。
六、本人王号侦对以上情况真实性负一切法律责任。
2009年 9月10日
说明: 我向用工所在地申诉过,上述材料中证明人已经签字并按指印,得到*****劳动监察大队以下回复:
1、****************************项目部已经与***********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工程全部停工)。
2、****************************项目部负责人已经在“*****劳动部门就关于工程款问题”签字,签字确认内容为 :已经结清所有工程款。
3、*****劳动监察部门回复说:已经没有办法办理,**********************项目部已经与*****没有关系。
对于以上问题我该怎么办?谢谢!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建设工地向当地住建局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投诉,要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不是建设领域工程,就向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交通领域去交通部门、水利工程去水利部门、国家投资性工程去发改委
2、向当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
3、还可以向当地信访部门寻求支持,调解解决。
4、拨打市长公开电话。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