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继科等人与被告虎林市东泉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09.6.8向本院起诉。我想上诉应该注意哪些。是否有赢的希望。
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继科等人与被告虎林市东泉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09.6.8向本院起诉。本院于6.9受理后依法追加蔡晓岩等10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同年7.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原告称2009.3.9东泉冻死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违反公司法第44条对公司章程修改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17条第2项和第19条规定的表决形式违法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且依据违法修改的公司章程于2009.4.9进行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从而导致新选举的董事会又依据违法修改的公司章程改变了公司的经营方式,讲董事长改变成经营权人,变相的改变公司经营为董事长个人承包,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9.3.9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确认依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换届选举无效.
第三人蔡晓岩等10位股东陈述.一,2009.3.9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首先到会人数为18人,占全体股东100%。尽管会议记录没有股东签名(公司成立3年来,多次决议股东并未签名.)但不违反三分之二以上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定。其次,3.18会议记录显示,全体股东签字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是对3.9修改公司章程的认可。二,4.9董事会换届选举合法有效,3.18通过制定换届选举办法,18名股东一致通过了报名竞选方式。4.9股东大会到会18人 ,经过投票产生董事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同意将公司承包给部分股东,属于股东权利,法律不应该加以干涉。三,原告主张撤销权已依法丧失(公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撤销权应于60日内.)原告已超过法定主张期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虎林市东泉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06.4.8制定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76.7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由本公司在册职工18人认购。每股额为1000元。在册职工18人必须购买27个股的身份股,监事责任股为19股,董事责任股为49股,董事长责任股为164股,股东所认购的身份股不能退股,但股东退休调离死亡经董事会批准,可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继承,持责任股股东在任职期间一律不准退股,职务变动时根据公司当期累计经营损益折算出应退还的责任股,但必须保留身份股。4.10包括原告第三人及杜英全(已故)向公司出资,由公司出具了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表决时,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并且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公司修改章程等重大事宜。必须经持有公司股份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方可实施。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两名,任期3年,公司成立后由王云忠任董事长。蔡晓岩,姜洪玲任董事,许继科为监事。2007.8.14公司董事会及监事召开会议讨论了本届董事会到届重新制定章程事宜,决议按照公司法办理,关于换届选举表决方式实行以人一票提前制定选举办法。2008.11月股东杜英全去世,但董事会未对其股份进行处理。2009.3.9董事会临时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蔡晓岩主持并记录,会议讨论修改公司章程。参加会议的有原告及第三人。由记录体现发言内容第一项,表决方式为1人1票,到会人员全体通过.另有9项提案通过.但当时与会人员没有签字.同年3.18日又召开一次股东会.仍有蔡晓岩主持并记录,原告,第三人到会,发言内容通过股东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与会人员在记录上签名.但原告对两次会议记录内容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3.26日股东会议召开,发言内容为修改章程事宜,决议咨询有关人后再融入章程.自今日起,进入换届选举程序.此记录有第三人签名.3.31日股东会召开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持股人员不在岗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200元生活费,不享受福利分红权利.4.9日股东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经过表决赵林华以10票同意8票弃权当选董事长.张淑哲,蔡晓岩以10票同意8票弃权当选董事.耿福连以10票赞成当选监事.选举结束后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要求交接公司,原监事认为3.9日4.9日两次股东会程序和表决形式违法,要求原董事长不得交接.新当选的董事会找到市政府要求给与解决.4.14日受市政府指派市经委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发现两次股东会在修改章程的部分条款时没有达到法定票数.在选举董事长问题上采取董事长负责制的承包方式违背了公司章程,剥夺了股东参与经营入股分红的权利.建议按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换届选举,或由法院予以裁决.并决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前由原董事长继续履行权利义务.5.22日公司以董事会赵林华签名的诉状向本院起诉王云忠.要求被告交出公司印鉴,财务账册,停止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返还占有营业款及其他财务,承担损失.本院受理后原告于6.8日(法院收费收据及立案通知书均为6.9日)要求撤销3.9日股东会决议,确认4.9日董事会选举无效.
本院认为,东泉液化气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被告3.9日召开的股东会由董事主持,根据公司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第42条附加规定公司章程另行规定除外,原董事会在3年经营期内多次召开股东会并未提前15日通知股东.)公司3.9日股东会没有提前通知,根据公司法4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原董事会在3年经营期内召集多次股东会,股东多次并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3.9日的会议记录仅有第三人签名,而且会议内容无法确定.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签名的股东并未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3.9日股东会所议事项第一项修改章程及换届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已经全体股东18人全体通过为表决权100%)综上公司3.9日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应予以撤销。据此4.9日股东会的选举的董事会没有达到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不符合公司章程第23条规定,应认定无效。根据公司法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22条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被告东泉公司2009.3.9股东会决议。
2 被告东泉公司2009.4.9股东会选举无效。
以上为判决书内容。
此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某种共识,协议。达到了赢得此次判决的目的。
请帮我看看这样判决是否有问题。如果我想上诉应该注意哪些。是否有赢的希望。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继科等人与被告虎林市东泉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09.6.8向本院起诉。我想上诉应该注意哪些。是否有赢的希望。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股东会制、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是转让自己的股份。不能以退股(实际抽回出资)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分步操作。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按照同比例减少,看股东的合意,如不按同比例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肯定有所变动。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