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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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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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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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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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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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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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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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四川广元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百利城二期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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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父母做主到底对不对,干涉子女的婚姻构成犯罪吗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婚姻父母做主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包办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倡导婚姻自由。一般情况下婚姻自主权昨天15:4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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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为你把脉
不要委托一些不很专业或职业时间很短的律师来给你维权,更不要相信社会上的一些所谓的“律师”来给你维权。这是因为:一、职业病,是法定的工伤,其形成有很多的特殊性(有隐蔽性、潜在性、医疗的长期性),一般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一般人是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及职业病的分类,往往将是职业病伤害而认定为不是职业病,导致受到职业病伤害的农民工权益(工伤待遇)失去宝贵的救济机会。二、职业病维权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多,且程序多而复杂,且时效性强,稍不注意,其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不是专业的职业病维权律师,一般都不具有专业技能,维权显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维权质量。多年来,我专注职业病农民工维权,来自全国各地近300余职业病农民工接受过我的法律帮助,大量维权成功,获得职业病农民工的好评。如今年4月,湖北一职业病农民工就咨询了几家律师事务所的5位律师,因这些律师不熟悉职业病,他都没有授权他的法律事务给他们。他从湖北专程来到广元,授权于我,维权成功获得赔偿45万元。他拿到赔偿款后,电话告诉我,他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专业律师维权他就是放心。但是,也有部分农民工维权不理想。究其原因,他们都曾有咨询过三、四个律师的经历,他们告诉我,这些律师都不熟悉职业病这类案件,一般都谢绝接受他们的委托。有的虽然接受了委托,维权几乎没有成功。昨天,新疆乌鲁木齐一女性农民工患上了职业病,她委托了两三个律师为其维权,结果都没有成功。她要求我再给他办理(她已于当天将相关资料快递给我了。)还有就是12月6日,陕西洛阳一职业病农民工,于2015年10月查出“疑是尘肺”。为了维权,今年10月4日他在当地委托了一位实习律师,到12月6日,案件还在律师手中,没有进展。他很着急,便来到四川广元委托律师。他给我讲,好像这个律师把他的案件是用来“练手艺”一样,迟迟没有进展。他为自己的事找律师多次,律师也做了很多工作,他感到很茫然。7号,他来到广元委托律师。我接待了他,决定要立即为其维权。8号,我驱车赶到陕西洛阳县,在县社保局查到了他2013、2014年度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的工伤保险证据及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当天晚上,我工作到12点,制作了相关诉讼文书。9日,我向略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请求确认我的委托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上午11时,我将要离开略阳告别委托人时,他的妻子对我办理案件的速度、程序感到十分不解,为什么我能办的这么快呢!我真还为他们的不解,讲了尘肺职业病维权的程序: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又不配合职业病诊断,要得到职业病的诊断,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的确认就是必走之路。此时,委托人夫妇才恍然大悟。我临走时,告诉我的委托人到他先前委托的律师那儿去,告诉他能一如既往的努力为其工作,与我一道共同为委托人维权。目前,我在耐心等待洛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鉴于职业病维权的法律特征,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律师建议:当农民工自认为自己患上了职业病,首先,不要病急乱投医,否则会花钱办不了事,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应当咨询专业的职业病维权律师,因为,他会专业,就会专注,他们能给你一个科学的,成本低的维权方案,使你能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其次,当你需要委托律师为你维权时,你最好在域外委托律师,这个道理我相信农民工自己也会懂得,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有可能对你们的维权有阻碍。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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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又一起行政案宣判获胜
出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案起诉人龚某,系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于2004年5月与青川县乔庄镇赖某登记结婚。婚前,赖某于2003年11月与第三人李某等人出资设立了青川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月,赖某生故。而后,公司的一切活动均是赖某的胞哥在办理。赖某死亡后,赖某的胞哥与龚某因赖某的遗产继承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形成诉讼。2015年5月,法院就赖某的遗产范围依法调查了该公司。此时,龚某得知赖某的胞哥已于2014年4月24日以赖某的名义将赖某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公司的另一股东,取消了赖某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在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由此,龚某多次与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协商,要求变更这一违法登记行为。因协商变更不成,龚某来到四川,委托了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向青川县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就2014年4月24日赖某的胞哥以赖某的名义将赖某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进行司法审查,判决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或确认该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由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今年5月11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何恩乾律师依法发表律师代理意见,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授权了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这一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设立、准入,变更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在对公司变更登记时,未尽到高度的谨慎义务,仅注重形式审查,未对公司提供的变导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在赖某死亡后还能亲自签名转让股权,发生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是典型的行政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依法应予以撤销。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引起了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的高度重视。法庭休庭后,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的领导走到律师席前,紧握律师的手,感谢律师对他们工作提出的中肯意见,他们会妥善处理这一案件,积极挽回社会影响。庭审后,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对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对公司作出了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撤销了2015年4月24日公司变更登记。青川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法院审理中认为,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当青川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时,未严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便予以登记确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是有不妥,应属程序违法,龚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考虑到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已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撤销,故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便没有必要。因龚某不愿意撤回对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的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支持了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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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农民工千里之遥来广元求助何恩乾律师
肺农民工高某,并与其达成合意,免费为其维权。高某,系湖北省谷城县赵湾乡鲁家油坊村人。三年前,他在四川一煤业有限公司打掘进,长期接触粉尘。2016年1月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可公司就是不同意给其赔偿,导致其维权无果。落上职业病的他没有收入,要长期吃药维持生命,也没有钱来工供送女儿上学。一时间他对生活失去信心,在人生低谷时,他几度绝望。他得知三天前,何恩乾律师在四川雅安天全县为陕西省紫阳县四职业病农民工维权成功的消息后,便从湖北专程来到广元,寻求何恩乾律师的法律帮助。何恩乾律师接待了他,听取了他的遭遇,当即决定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当天,高某帯着希望返程湖北,等候何恩乾律师的佳音。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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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为死刑犯作辩护所想到的
死缓。收到判决书后,我再次到旺苍县看守所会见了我的委托人,对该判决有什么看法,同时,我也将判决的结果告诉了我方委托人的家属。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我的辩护策略深感谢意。该案中我方委托人是与他人共同制造冰毒,且数量大。在侦查期间我方委托人就拒不认罪。在我会见他七次时他对我都没有说实话。在审判起诉时公诉机关要求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我的委托人态度不好)。开庭前一天下午,我再次会见他。我在律师会见室里,要求他要给辩护律师讲老实话,要认罪服法(因为,有几个共犯及侦查机关的实物证据等存在,量刑时我的委托人将会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我也不想看到我的委托人有这样的结果,其父母亲也不愿意儿子失去生命),并要在法庭上当庭主动认罪。就在我委托人命悬一线之时,我的委托人认同了我辩护律师的观点。那天开庭时,在庭上他如实承认了他的制毒事实,且当庭认罪,并一再请求法院能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以后不再危害社会。而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除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外,也考虑到了我的委托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的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我认为,这次我的辩护是一次成功的辩护,且辩护也是成功的。成功的辩护后,我良思许久。为生命而呐喊,经过我的努力辩护,保住了委托人那年轻的生命,我那是对生命的极大尊重;作为律师为死刑犯作辩护,要真正体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举”,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实际辩护中,怎样实现这一原则呢?本辩护人略谈己见。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委托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应该做的。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固定的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考虑到:(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是否有当庭认罪的情节。(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作者: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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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被撤销
务所何律师承办的一起成功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是2015年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驾驶员超员行政处罚遭到撤销的第一个案件。该行政处罚案件遭到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无疑对规范公安交通行政执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保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4月20日下午3时左右,杨某在*车站载客开往普济镇。当车行至黄洋镇大桥头时,一中年男子站在公路上招手示意,杨某下意识的停下车来。这个男子就将四个小学生塞进了杨某的车里。当时,小学生孩子说他们走不远一截,在古田坝下。杨某考虑到娃娃行车较近,就同意带他们。当车行了近500米的样子,因道路施工,杨某停下来车。就在这时,一个装有七、八个人的面的车刹到了杨某车的前面停下,这些人很快跑下来,有的在摄像,有的在堵杨某的车门不准下人,有的在打电话报案,还有的居然拔下杨某车的钥匙。不到几分中,黄洋派出所出警制止了这一场闹剧。*县黄洋派出所将这一案件移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尔后,*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杨某作出了行政处罚。杨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县公安局经复议认为,*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杨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故此,作出了撤销决定。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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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一个家,律师两天两夜不休息,值!
州进行处理。律师行5000余公里,两天两夜的奔波,经律师调解规劝,该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信任,一家人三口在痛哭后谅解,又在谅解后痛哭。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在本律师的调解下,最后夫妻和好如初。母亲:为了儿子的家,寻求律师找寻离家出走的媳妇12日刚上班的时间,一位中年妇女急匆匆的来到我的办公室,向我讲述她媳妇离家的事实:“我是旺苍县万山乡人,前年10月,我儿子与媳妇在青岛打工期间,儿子年轻力盛,与媳妇发生纠纷。同年春节,媳妇回家过年。春节后媳妇就只身一人外出,我们给她打电话,她一会儿说在成都,一时说在外地,就是不愿意与我儿子见面。时间一晃就快两年了。那时间一长,媳妇就有可能要变心,到时就晚了哟。我在城里给儿子媳妇带娃娃,我孙今年5岁多,常常问我哭着要妈妈。为此,我还流了不少的泪。好端端一个家里的人,咋说走就走了呢?自媳妇走后,我和儿子多方查找,都不能找到媳妇的确切地址,一家人为了媳妇就乱了套。我报过当地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帮助。公安机关告诉我们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不能受理。公安机关告诉我们去找其他部门。而后,我们也寻求当地政府,政府也是爱莫能助。在政府官员的指点下,叫我们前去找懂法律的人看看咋办。我们又到了一法律所,哪儿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只受理“离婚”,不受理我们的这个事。今天,我一早起来,赶到你们律师事务所,看看最后有没有希望,能不能找到我的媳妇,娘母见个面,希望律师帮个忙。如果见了媳妇的面,律师你尽量多给我们说说好话,把我儿子这个家挽救好。我拉扯我的两个娃娃不容易,我是吃过家庭破裂苦头的(我没有问清她丈夫是怎么回事),律师,你如果把我儿子的家庭和好了,我定会给你提个猪头来谢你(我声明一下,我不是想吃到人家的猪老壳的哈,呵呵。);如果,经过你的调解,媳妇坚决不同意和好的话,你努力了,我们也没有意见。”我听了她的述说,看到了她的焦急与无助。我询问了她。“媳妇现在与你们电话联系过吗?”“她走了后到现在,就一直没有与我和儿子联系过。媳妇心硬哟,孙子整天叫着要妈妈......”“那媳妇与他娘家有联系吗?”“亲家母经常来我家要人,并说‘活要见人,死也要见尸’。我还在想是不是亲家母与媳妇伙起来整我们!我们一直忍让亲家母要人的要求,连重话都不敢对亲家母说。我在想,媳妇毕竟还是嫁给我家的人啊。”“媳妇平素上网聊QQ不?”“我媳妇就是爱耍手机,文化好哟,中专文化,不像我们不识字打个手机还为难呢。”“那你们有没有她的QQ号呢?”“我问问我的儿子!”几分钟过后,她儿子从青岛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我老婆有QQ号,她走后就把我QQ号删了,电话打不通,QQ也联系不上。实在是找不到她的下落,急煞人啊。”我叫他告诉我他妻子的QQ号。上午11时,我试加了她的QQ。很快,我的信息被她确认,加我为好友。她问我谁?我马上告诉她“我是律师。”很快,她下线不再与我说话。此时,我在想她下线的原因,一种可能是她对我产生戒备心不愿意与我对话;另一种可能是她在浏览我空间,了解我律师的人品,我办案的真实信息及律师的注册信息。我知道她是一个有文化的女性,她的行为一定是很理性的。她认识我,我也有义务给她创造条件,留足时间才是。我相信一个有文化的她,出自于礼貌,在认识我后一定会与我联系。为此,我告诉男方的母亲回家等我的电话。律师:风雨兼程深夜驱车前往成都13号一上班,我打开电脑,她给我留言了:“何律师你好,你不要来找我了,他们提起与我离婚,我坚决同意,我早就想与他离婚了;现在我啥都可以不要,我只希望他们把我们的娃娃养好就行了。”我看到她的留言后,凭我多年的职业经验,第一映像就是她说话绝对,她恋及娃娃,这说明她没有离婚的意愿。为此,我及时给她留言,言明我有必要见她一面。很快她上线与我进行沟通:“何律师我给你讲,我的老公他多年没有父亲,自己文化不高,也不会言谈,他动辄对我施暴。去年在外地的工地上,他拿起工地上的一根木枋当众打了我一顿,现在,我想起我都害怕,都不敢想象当时的情景。那时,工地上的民工见我老公脾气大,还叫我到工地所在派出所报案。当时,我考虑到我们是夫妻就算了。”我听她的语气平和,她出走的原因是他老公在工友的面前伤害她的人格尊严,是赌气而出走的。因此,我与她见面更有必要,夫妻和好是有基础的。于是,我告诉她要与她见面。此时的她一口答应了我的要求。11时,我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某及其母亲。为此,李某一家人很是高兴。下午3点,李某及其母亲来到我的办公室,我用免提拨通了媳妇的电话。经李某及其母亲的确认,电话的那头传来的口音正是出走多时的媳妇的声音。李某的母亲听到是媳妇的声音,一时哽咽了。她说“我简直就是不相信我的耳朵,是不是自己听错了?”但是,电话的那头告诉我,她是绝对不能见到李某及其母亲,否则连律师也不见。通电话后,我告诉他们电话的那头就是他们家媳妇。他们也确认无疑。李某及其母亲恨不得马上出发去见到媳妇,他们也清楚媳妇不愿意见他们。此时,李某及其母亲开始矛盾了,见到媳妇好像是“水中花,雾中月”一样。下午5时,李某母亲来到了我的办公室,告诉我她为了能找到出走的媳妇,中午她还专程去了离县城30余公里的普济镇一神婆家卜了一卦,神婆告诉她,如果在三天内不去寻找的话,以后就永远见不到了。急成一团的李某母亲便央求律师能否当天晚上出发去寻找媳妇,不然的话媳妇将见不到,那我儿子和孙子咋办哟......晚上,旺苍的天气不好,天下着大雨。七时,我收拾好行囊,驱车上了前往成都的高速公路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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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枝砸伤路人树木所有人担责
折”。2014年2月24日,侯某的伤情被广元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事后,侯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向该县林业和园林局等多家单位主张权利,但这些单位都以自然灾害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气之下,侯某将该县林业和园林局、县园林所起诉到该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县林业和园林局系该树的所有人,对该伤人树木具有法定的管理义务,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县林业和园林局赔偿侯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万元。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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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前借钱该咋办律师说法“人死债不烂”
任。王某与李某系配偶关系。2014年11月18日王某在河北工地猝死,王某生前在某铁矿上班,期间与居住在该矿附近的贾某相识,关系较好。2012年11月13日,王某为其侄子在贾某处借款23万元,2014年2月15日,王某又在贾某处借款17万元,并向贾某出具借款35万元的借条一张。王某死亡后,贾某多次要求王某的配偶李某偿还其丈夫生前在贾某处的借款,而王某的配偶李某拒不偿还。贾某在索要无过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将李某起诉到南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丈夫生前在贾某处借钱系王某的个人行为,李某不知情,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请求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贾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恩乾律师则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故此,李某应当对其死亡的丈夫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就其丈夫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债务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其理由不受法律保护。故此,李某有对贾某负直接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律师说,这就是夫妻债务“人死债不难”。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案件中,李某的配偶书立借条在贾某处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的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该债务发生在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配偶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生前个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在王某死亡后,王某的配偶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贾某要求王某的配偶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贾某偿还人民币40万元。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