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不负责,这样的话算违约么?也写了双方如有违约,须向另一方赔偿一个月房费,这个怎么算
更新时间:2019-03-03 10:36:5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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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不可算作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赁可以算作企业的资产。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2019-03-03 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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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
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
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
2019-03-03 1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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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可以参照《合用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第
一、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
第
二、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
第三,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
第
四、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一、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
第
二、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
第三,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
第
四、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2019-03-03 1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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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019-03-03 10: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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