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办公地点变更,我想拒绝变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还是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

更新时间:2019-01-02 09:24: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公司要求办公地点变更,合同上办公地点迷糊,写的是深圳市,我想拒绝变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还是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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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
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019-01-02 09: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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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同时和原单位签订几份合同,后签的合同应该视为对前面合同的修改,应当以最后一份合同的为准。
2019-01-02 09: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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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19-01-02 09:19:10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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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01-02 09: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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