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农学大类,属于理学大类。烟草局依据39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9-05-18 11:53:1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有一个朋友,今年参加省烟草专卖局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在通过网上报名、笔试后入围,经过现场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拟聘用公示合格后,与省局签订了劳动合同,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已正式上班。省局以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省烟草专卖局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公告要求该职位是应用生物科学专业,属于农学大类,该同志为生物科学专业,属于理学大类。该同志现场资格审查和考察环节时提供的毕业证书是生物科学专业,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且均顺利通过审查。烟草局依据39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属于农学大类,属于理学大类。烟草局依据39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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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9-05-18 11: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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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是违法的。
2019-05-18 1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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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该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9-05-18 1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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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9-05-18 1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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