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不同意,就是不给我工资,没给我打欠条。工资也不给我。
依法支付2013年11月1号——2013年12月15号被拖欠工资、拖欠路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559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3年3月6号进入该单位从事幼儿园外聘男老师工作(公司派我到有合作关系的幼儿园代课,幼儿园按幼儿园大概幼儿数给公司费用)。面试的时候公司说每月工资3000元到5000元之间。工资形式底薪加课时费,底薪800元,课时费按30%(幼儿园给公司费用的30%)提成,路费自己垫月底报销。老板承诺9月份让我工资拿到4000元以上,但没有履行诺言。
我9月底的时候跟老板辞职不干,老板不同意,说辞职要提前两个月(面试的时候从没说过)。说我辞职会打乱公司计划,不让我走。跟我说如果别人辞职他会当面结清所有工资,立即让员工走,但是不想让我辞职。还说如果走的话会扣我一个月的底薪。还许诺过了10月1号情况会好,我就继续在公司干了下来。想着为公司考虑,不给公司找麻烦,干完这个学期再辞职。
2013年12月13号,我跟老板辞职说我会好好的把这个学期剩下的课带完,干完这个学期结束就不干了,老板还是不同意,我坚持说学期结束不干了,他说考虑一下。2013年12月15号下午,公司招聘的负责人给我打电话说老板把我辞了,工资过了年来领。我觉得非常气愤,感觉被人耍了。我觉得老板这样做的话就不是我主动辞职,而是老板主动辞的我。让我明年来领工资是不合法的。我就给老板打电话,2013年12月15号下午他一直不接电话,我就给老板的老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招聘时最后把关的人)打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吃定我了,就是不给我工资,骂我放屁,说不欠我工资,没给我打欠条。最后我说我可以少拿点,不要12月的底薪了,她说11月的也不给。说急了我和她吵了起来,他又说让我2013年17号下午去公司,找负责考勤的把我的底薪,车费,课时费算清楚再让给她打电话。
2013年12月17号下午我去公司,考勤人员把公司所欠所有费用算清,一共2559元。我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说没空,培训我了这么长时间我揍他很生气,我让他很失望,工资也不给我。我说我为了配合公司已经从十月坚持干到了现在,希望公司不要为难我。老板老婆在电话里说我又不是狗当初想走又没人拦着又没拿绳子栓着(我九月底辞职的时候她说要扣我一个月底薪)。公司考勤人员和招聘人员说老板说的让我明年来领工资。还是不同意,就是不给我工资,没给我打欠条。工资也不给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1、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员工可以离职,劳动仲裁跟员工是否在职无关,只要仲裁有效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就可以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