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5月27日老板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是否合法?
明知道不可能的单子还在报价(公司的原则有询价必报);
对客户心里的把握不够准确;(一开始老板要我把我的客户给我师父处理,我没答应,我自己在处理,但都抄送给了老板)
还没有融入公司的环境;(做网站真的很忙,没时间说话,但公司的氛围是四个怨妇(都未婚,有一个稍微抱怨的少点)从早抱怨到晚,但老板支持这种氛围,说只要把手头的事做好就可以了,我和主管是男的,我两很少加入他们女人的话题)
我在试用期内主要给他们做网站编辑美化,我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联系一下自己的客户,但所有的客户都是我自有的(以前自己开发的)。
当日我与老板协商,老板答应再试用一个月,老板说让我以后多问,但我感觉实在没什么问的,业务上核心的没人愿意说,网站编辑她们不懂。我在5月28,29日完成网站中文版的最后内容后向师傅及主管做了工作交接,并写了离职报告及要求赔偿事宜,但5月27号老板已经回河北老家,我在交接时我师傅偷偷告诉了老板,老板给我打了电话,要我最好见他一面,但我一直没去。
后来与老板QQ沟通,要他把没有交接清楚的列个清单给我,他说会给我核对的,但过了大约10天,老板删除了我的QQ.
我不去的理由是我觉得老板录用我只是为了获取我的客户信息,他本人也有许多类似的前科,我觉得我在工作中一直被歧视,主要表现为我的邮箱前面部分不是根据我饿名字来命名,而其他人都是,包括比我后来几天的员工。
请问:
老板给出的试用期的理由是否合法?
我按如下要求赔偿,是否会得到仲裁支持,如果不会,请给出正确的。
一、试用期按照约定工资的80%即3200执行,请准才要求用人单位单位提供本公司该岗位的工资标准,都为4000.前三个月的工资已发,所以应补发(3200/22 - 2500/22)*17+(3200-2500)+(3200 - 2500)=1940.9元;
二、支付4月9日到5月29日共36个工作日的双倍工资;3200/21.7
1、按现行的规定,先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里面约定试用期才是合法的做法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