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的起诉书可以吗。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也体现为个体经营,“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
起诉状
原告:XXX
被告:xxx
请求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被告XX共同履行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吴X与福X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位于XXX的厂,两人的生产生活皆在该厂内。2014年3月19日福X向原告借取了五万元用于经营该厂,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也体现为个体经营,借款日期系吴X与福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者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
借款到期后原告向福X讨要借款不成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院作(2014)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福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五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福X负担。被告福X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后福X提起上诉,2015年1月9日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5)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原告根据南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福X实施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12号。
执行的请求如下为: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归还申请人的借款五万元;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五万元四倍银行利率(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3日);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五万元四倍银行利率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即五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八倍(自2015年4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当日);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费XX元;5,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请问下面的起诉书可以吗。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也体现为个体经营,“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n
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从下达判决之日起,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恢复,被告须按判决执行,否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则一审判决将不再有法律效力。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